01通用條款
一、工程實際情況與危大工程專項方案設計的符合度。
二、方案交底、技術交底、安全技術交底、方案實施情況驗收、各級安全旁站、驗收。
三、危大工程作業(yè)人員的三級入場教育情況。
02基坑工程
一、基坑工程通用條款
1、基坑支護由專業(yè)分包設計(非專業(yè)設計院設計、無正式基坑支護藍圖),基坑支護安全設計計算書。
2、基坑開挖范圍內降、排水控制措施。
3、基坑周邊施工材料、設施或車輛荷載嚴禁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荷載限制。(JGJ120-2012 8.1.5)
4、當基坑開挖面上方的錨桿、土釘、支撐未達到設計要求時,嚴禁向下超挖土方。
5、基坑監(jiān)測項目、頻次、數(shù)據(jù)。(JGJ120-20128.2)。
6、開挖深度超過2m及以上的基坑周邊必須安裝防護欄桿。
7、基坑內應設置供施工人員上下的專用梯道。
二、放坡開挖工程
1、基坑開挖存在坑中坑時,位于支護根部附近的坑中坑開挖方式。
2、放坡坡度控制,分層、分段、對稱、均衡、適時的開挖原則。
三、土釘墻(復合土釘墻)支護工程
1、所有進場原材的現(xiàn)場質量驗收,原材復試,試塊的留置及相關現(xiàn)場檢測試驗(土釘、錨桿抗拔試驗)。
2、采用預應力錨桿復合土釘墻時,錨桿拉力設計值不應大于土釘墻墻面的局部受壓承載力。
3、土坡表面噴射混凝土面層構造滿足設計要求。(鋼筋網(wǎng)規(guī)格、加強鋼筋規(guī)格、混凝土厚度、混凝土強度等級)
4、存在錨桿施工時,應先調查探明附近的地下管線、地下構筑物。
四、內支撐工程
1、擋土構件(排樁、地下連續(xù)墻)相關現(xiàn)場檢測試驗,滿足設計要求。
2、內支撐結構各構件規(guī)格型號、弓雖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。
3、內支撐結構的施工與拆除順序,應與設計工況一致,必須遵循先支撐后開挖、先換撐再拆撐的原則。
4、內支撐的施工偏差,支撐標高的允許偏差為30mm;水平位置允許偏差為30mm;臨時立柱平面位置允許偏差50mm,垂直度允許偏差1/150。
03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
一、支撐體系各構配件產(chǎn)品合格證,鋼管扣件有進場復試記錄,鋼管壁 厚不得低于2.8mm。
二、架體構造,立桿間距、水平桿步距、水平及豎向剪刀撐、掃地桿;梁底支撐立桿縱、橫距、主龍骨材質;梁底支撐與樓板支撐的連接滿足危大專項方案要求。
三、立柱接長嚴禁搭接,相鄰兩立柱接頭不得在同步內。(JGJ162- 2008)
四、支撐架基礎是否存在沉陷、坍塌、滑移風險;應對重型結構支撐架下的樓板結構承載力進行驗算,宜有設計確認。
五、施工荷載集中處,如混疑土澆筑時使用的布料桿等站立處模板加固措施。
六、超高支模必須豎向和頂板分開、分次施工,先澆筑豎向結構、具備強度條件后拆模,將其作為頂板梁蹲的連墻件抱柱點使用。
七、超過一定規(guī)模危險性較大部分區(qū)域和5m-8m支撐高度區(qū)域不得使用無國標、行業(yè)標準規(guī)范的架體(例如鍵槽等架體)。
八、混凝土澆筑期間監(jiān)測及預警。
04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
一、大型機械設備類通用條款
1、安裝單位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、未審批或與現(xiàn)場實施不一致的。
2、使用三臺及以上大型機械設備必須配備專職機管員并持證。
3、租賃單位必須在局合格分供方名錄內,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(chǎn)許可證。
4、特種作業(yè)人員持證上崗。
5、施工升降機、物料提升機必須安裝人臉識別系統(tǒng)。
6、項目安裝的首臺大型設備,分公司組織專業(yè)技術人員到現(xiàn)場參與并指導安裝驗收工作。
7、起重機械的連接螺栓必須齊全有效,結構件不得開焊和開裂,連接件不得嚴重磨損和塑性變形,零部件不得達到報廢標準。
8、垂直度測量數(shù)據(jù)超過規(guī)范要求的。
二、塔式起重機
1、基礎設計計算書,使用天然地基時,應有釬探試驗和抗傾覆穩(wěn)定性驗算。
2、附著采用預設穿墻孔,穿墻螺栓+背板的方式進行固定。
3、附著桿件材質規(guī)格型號與產(chǎn)品說明書一致,若使用自行設計的要有相關計算和原廠認證;非標附著桿件的驗算,附著裝置支承處的建筑械安裝拆主體結構驗算。
4、群塔作業(yè)防碰撞安全措施,任意兩臺塔機之間最小架設距離不小于2m的安全距離。
5、荷載限制裝置、行程限位裝置、保護裝置必須安裝并靈敏可靠。
三、施工升降機
1、施工電梯基礎位于地下室頂板或樓板上時,應在基礎下方增加回頂進行驗算。
2、嚴禁用行程限位開關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。
3、附著安裝間距滿足產(chǎn)品說明書要求,最大不超過9m。
4、電梯通道腳手架的卸荷及拉結措施。
5、限載標識明確,嚴禁超載。
6、安全裝置、限位裝置、防護設施必須安裝并靈敏可靠。
05腳手架工程
一、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
1、防傾覆、防墜落和同步升降控制裝置設置規(guī)范,靈敏有效、無故障。
2、附墻支座位于懸挑構件處,對支座及懸挑構件進行核算。
3、架體提升時,附著數(shù)量,自由端高度,附著支承結構附著處混凝土實際強度達到設計要求。
4、卸料平臺與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相連接的,有相關測試報告或省級以架工程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鑒定。
5、防墜落裝置與升降設備必須分別獨立固定在建筑結構上。
6、原則上不允許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下降作業(yè)。遇特殊情況必須進行下降作業(yè)的,由項目經(jīng)理組織相關體系完善下降作業(yè)安全管控措施,經(jīng)分公司主管生產(chǎn)副經(jīng)理、總工程師、安全總監(jiān)同意人法可進行下降作業(yè)。
二、高處作業(yè)吊籃工程
1、吊籃支架支撐點結構承載力。(懸掛吊籃的支架支撐點處結構的承載能力,應大于所選擇吊籃各工況的荷載最大值)(JGJ202-2010 5.2.11)
2、懸掛機構前支架嚴禁支撐在女兒墻上、女兒墻外或建筑物挑檐邊緣。
3、配重件的重量應符合設計規(guī)定,配重件應穩(wěn)定可靠安放在配重架上并應有防止隨意移動的措施。
4、同一吊籃內作業(yè)人員不超過2人。
5、鋼絲繩不應存斷絲、斷股、松股、銹蝕、硬彎及油污和附著物;安全鋼絲繩應單獨設置,型號規(guī)格應與工作鋼絲繩一致。
三、卸料平臺工程
1、懸挑式卸料平臺各構配件規(guī)格、型號應與方案一致,若采用專業(yè)分包商提供的產(chǎn)品,還應與產(chǎn)品鑒定證書一致。
2、懸挑式卸料平臺主梁應使用整根工字鋼或槽鋼,禁止接長使用。
3、懸挑式卸料平臺主繩、保險繩吊點應分別設置。